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财库〔2008〕10号)
市直各部门、省工商银行营业部、省建设银行济南经营管理部、省农业银行营业管理部、中信银行济南分行、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市商业银行:
为了保证我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的相关内容,现将《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支付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济南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参照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鲁财库[2002]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济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市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管理济南市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代理银行是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中,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各商业银行。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试点单位的财政性资金不再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到预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