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省直单位直属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教师函〔2011〕69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基础教育工作的实际,现就2011年省直单位直属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条件和政策依据
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1999〕26号等文件,学历、资历条件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粤人发〔2004〕108号等文件,计算机条件执行粤人社发〔2010〕176号文件。
《资格条件》中继续教育条件,根据《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教师应提供近5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由施教机构出具)。
二、对职称申报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调整为“3年以上”;“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调整为“中专毕业,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教学工作6年以上”。
(二)根据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规定,申报评审资历计算及论文、业绩成果的截止日期为今年的8月31日。
(三)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的论文、论著条件按粤人职〔1999〕2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根据粤人发〔2007〕197号文件规定,符合专业技术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