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2. 各学校(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在申报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产生推荐候选人并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内进行7天以上的公示,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连同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上报所属市教育局、人社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称)部门(县级及以下学校须经县教育局、人社局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送市教育局、人社局);

  3. 市教育局、人社局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职称)部门按照分配的名额确定推荐上报省教育厅的人选,并签署审核意见,在申报材料加盖骑缝章后集中报送省教育厅。

  (三)集中评审和公示

  省教育厅组建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各地(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获得通过的人员将返回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7天以上的公示。

  (四)评审结果

  省教育厅将《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报告》连同报批材料和信息数据报省人社厅审核。省人社厅审核同意的,发给资格证书。省教育厅将资格证书连同评审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评审未获得通过的,按原报送渠道和相关规定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

  三、评审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申报评审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每人580元。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凭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工作人员开具的职称评审有关凭证到省教育厅办公室财务室领取缴费通知单,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交付评审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评审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今年我省继续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的评审试点工作,各级人社、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粤人发〔2008〕147号文的精神,从积极促进当地教师队伍素质提高出发,认真组织推荐和送审工作。

  (二)坚持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各单位应组织广大教师及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资格条件》,准确理解《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各单位在推荐工作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广泛听取意见,经民主推荐、集体讨论研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推荐人选。被推荐人需在本单位全体人员大会上进行公开述职。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等)须在申报表“公开述职情况栏”中由单位领导详细填写。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