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1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7号)精神,为做好2011年我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条件
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评审范围包括全省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从事小学(幼儿)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和教研员。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资格条件》)的规定执行。
《资格条件》中继续教育条件,根据《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教师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后,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统一网上发放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资格条件》中关于“城镇小学教师,必须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支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是指城镇小学教师任现职期间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连续任教或支教满1学年。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界定的证明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
二、评审程序与办法
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试点工作采取定额推荐、集中评审的办法进行。
(一)推荐名额
全省今年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推荐名额共600名(各地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原则上以各地实有在职教师人数为基数,适当考虑各地基础教育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水平状况。
(二)推荐办法
1. 各地在推荐人选时,要向一线专任教师和骨干教师倾斜,学前教育教师与其他教师一视同仁,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小学正职校长的推荐比例不得超过20%,且须担任一门与申报职称学科相一致的学科教学;对已获得小学特级教师、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和受聘小学高级教师职务10年以上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对已连续2年推荐参评未获通过人员要从严控制,如近年没有取得新的突出业绩原则上不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