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为自治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具体工作机构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10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2010年10月15日自治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自治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具体工作,确定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为自治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具体工作机构,履行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具体工作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