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2011]41号)
各区(县)财政局:
为引导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切实缓解本市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根据《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6〕90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1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切实缓解本市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规范和加强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根据《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6〕90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1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是由本市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规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和有效。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