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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申(换)领价格行政执法证和胸徽以及业务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申(换)领价格行政执法证和胸徽以及业务培训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办[2011]014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物价检查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检司《关于组织申(换)领价格行政执法证及胸徽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本市市、区(县)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申(换)领价格行政执法证和胸徽以及业务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换)领证对象
  (一)换证对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已经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监督检查证”,且2010年度考核称职以上、2012年1月1日以后仍在价格执法岗位工作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换证人员”)。
  (二)领证对象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2010年4月以后调入或者录用的现从事价格执法工作,尚未取得价格行政执法证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领证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换证人员
  主要培训内容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修订)及市场价格监管实务。
  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检司的有关要求,在培训中安排《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法规条文知识练习,并向各区县反馈练习成绩,计入干部个人业务培训档案,作为今后每五年换一次执法证的依据。
  (二)领证人员
  主要培训内容为:《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反垄断法》、《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格式的通知〉》(计价检〔2001〕179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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