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进一步清理各种行政许可、审批、收费、年审、年检和行政检查,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进入文化企业检查。严禁强制征订报刊和强行要求参加评比、竞赛、研讨、捐赠、刊登广告等活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扣缴、吊销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保障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切实维护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各项民事主体权利。
凡未经有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权的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一律取消。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否则企业有权拒交和举报。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因企业拒交不合理收费而拒办相关手续。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违规执法问题,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十七)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市文化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物、旅游等部门要认真做好面向全社会的文化信息服务工作,及时发布国家和省市关于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市场供求等信息,帮助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及时了解国内外的技术、人才、市场、资源、资金等文化发展状况,正确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投资方向。建立面向全社会的文化产业项目库和文化产业信息网,为企业提供政策法规、产业导向、投融资项目、行业动态、项目孵化、市场需求和人才供求等信息服务。
五、形成加快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摆上重要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把鼓励扶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任期目标,纳入文化建设和发展文化产业的总体规划,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十九)转变政府职能,形成工作合力。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大力扶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加强日常管理、指导和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建设、规划、国土、统计等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共性问题,为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提供保障。建立市级文化产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协调落实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研究解决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做到该办的事情确保畅通、出现梗阻的事情及时疏通、需要上级解决的事情主动沟通、对有利发展而暂时尚未有新规定的事情想法变通。支持文化企业行业协会建设,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实行行业自律。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建立文化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参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