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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渝建发〔2011〕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委系统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特制定了《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并已经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根据国家有关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定的范围内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具体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城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第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原则。
  第五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未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六条 本裁量基准仅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参考标准,但不得直接作为处罚依据所引用。本裁量基准未列举的其他依法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违法行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参照本裁量基准划分的三个档次进行裁量。
  第七条 本裁量基准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 处罚标准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50至75万元罚款
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75至100万元罚款
2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0至35万元罚款
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35至50万元罚款
3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0至35万元罚款
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35至50万元罚款
4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0至35万元罚款
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35至50万元罚款
5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至1.5%的罚款
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工程项目不符合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条件,无法补办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已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5%至2%的罚款
6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符合开工条件并改正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处5000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1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8000元的罚款。
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工程项目不符合发放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条件,无法补办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的;已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从重情形的有违法所得的处15000元-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000-10000元的罚款。
7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0至35万元罚款
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因验收过程重发现重大问题,无法通过验收,故意逃避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35至50万元罚款
8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3%的罚款
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至4%的罚款
9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3%的罚款
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至4%的罚款
10建筑施工企业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3%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曾因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至4%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11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3%的罚款
曾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被查处,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处工程合同价款3%至4%的罚款,并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12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50至7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再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75至10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13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至20万元罚款
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造成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至30万元罚款,并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14施工单位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格)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3%的罚款
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3%至4%的罚款,并处责令整顿,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15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3%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3%至4%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16建筑业企业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2万元罚款
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至3万元罚款
17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限期改正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5‰至7‰的罚款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重大商业贿赂情形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7‰至10‰的罚款
18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至7‰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7.5%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导致重新招标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重大商业贿赂情形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7‰至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至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可并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19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导致重新招标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重大商业贿赂情形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2至5万元罚款
20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5‰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曾因该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重大商业贿赂情形的;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20%以上,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6‰至10‰的罚款
21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超过开标15日仍未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30日内尚未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具有其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情形给予警告
超过开标30日仍未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45日内尚未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超过开标45日仍未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60日内尚未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具有其他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情形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22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并处1至2万元罚款
 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收受他人财物;牟取不法利益的;导致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改正;并处2至3万元罚款。
23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给予警告,处以1000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逾期未改正,拒绝补充提供的;曾因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被有关机关查处,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隐瞒真实信用档案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档案信息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24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给予警告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曾因未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被有关机关查处,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为三人以上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处以2至3万元罚款
25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处以1至2万元罚款
先后两次以上或同时在两个以上项目实施违法行为的;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处以2至3万元罚款
26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涂改、倒卖、出借、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实施该违法行为的;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至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7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实施该违法行为的;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2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三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_5000元罚款
曾因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被有关机关查处,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逾期未改正,而且拒绝补充提供的;隐瞒真实信用档案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档案信息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29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无正当理由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赔偿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直接损失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警告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警告,处以2至3万元罚款
30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三)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五)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七)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采用自行招标的;(八)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九)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十)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一)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十二)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地点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至1.5万元罚款
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招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至3万元罚款
31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企业而且未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限期改正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5‰至6‰的罚款
曾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查处,再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6‰至10‰的罚款
32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1-3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3-7万元罚款
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7-10万元罚款
33建筑工程未按规定招标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二)建筑工程未按规定招标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1-3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3-7万元罚款
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7-10万元罚款
34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三)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1-3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3-7万元罚款
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7-10万元罚款
35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四)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1-3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3-7万元罚款
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7-10万元罚款
36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五)未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1-3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3-7万元罚款
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7-10万元罚款
37在建项目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七)擅自更改设计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1-3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3-7万元罚款
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7-10万元罚款
38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八)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1-3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3-7万元罚款
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7-10万元罚款
39在建筑工程招标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者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九)在建筑工程招标中违反工程造价规定,压级压价,或者将建筑企业带资承包工程或者垫资施工作为招标条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1-3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3-7万元罚款
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7-10万元罚款
40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十)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1-3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3-7万元罚款
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7-10万元罚款
41将工程支解发包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之规定进行发包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1-3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3-7万元罚款
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7-10万元罚款
42未按规定时限审定竣工结算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5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十二)未按规定时限审定竣工结算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1-3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3-7万元罚款
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交付使用,处7-10万元罚款
43无证、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7条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承包工程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6个月投标资格,处以1-3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12个月的投标资格,处3-7万元罚款
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12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7-10万元罚款
44违法分包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7条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建筑企业可以将其承包的除主体工程以外的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其他建筑企业分包,但承担分包的其他建筑企业不得再次发包。建筑企业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或者主体工程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也不得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劳务除外)交由其他建筑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组织施工”之规定发包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6个月投标资格,处以1-3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12个月的投标资格,处3-7万元罚款
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12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7-10万元罚款
45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7条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6个月投标资格,处以1-3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12个月的投标资格,处3-7万元罚款
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12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7-10万元罚款
46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7条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四)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6个月投标资格,处以1-3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12个月的投标资格,处3-7万元罚款
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12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7-10万元罚款
47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7条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处以1-3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 6个月的投标资格,处3-7万元罚款
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6-12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7-10万元罚款
48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7条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或对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具有其他从轻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处以1-3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 6个月的投标资格,处3-7万元罚款
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6-12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或吊销资质证书,处7-10万元罚款
49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7条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处以1-3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6个月的投标资格,处3-7万元罚款
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6--12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或吊销资质证书,处7-10万元罚款
50采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7条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八)采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处以1-3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 6个月的投标资格,处3-7万元罚款
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6-12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或吊销资质证书,处7-10万元罚款
51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算、结算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7条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九)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处以1-3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6个月的投标资格,处3-7万元罚款
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6-12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或吊销资质证书,处7-10万元罚款
52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7条 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六个月到十二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十)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处以1-3万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6个月的投标资格,处3-7万元罚款
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施工、停止6-12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7-10万元罚款
53无证、未经批准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8条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代理及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一)无证、未经批准越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20000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2-4万元罚款
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4-5万元罚款
54监理单位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委托服务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8条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代理及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二)在同一工程中同时接受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委托服务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20000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2-4万元罚款
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4-5万元罚款
55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8条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代理及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三)从事招标、投标代理服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泄露标底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20000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2-4元万罚款
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4-5万元罚款
56中介机构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8条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代理及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四)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和经营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20000元罚款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2-4万元罚款
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处4-5万元罚款
57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我市擅自承接建筑工程项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69条 境外、市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到我市从事建筑活动,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承接建筑工程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的建筑活动,并可处以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具有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的建筑活动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的建筑活动,处5-10万元罚款
再次发生该违法行为;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具有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责令其停止在我市从事的建筑活动,处10-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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