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征求省辖市政府意见时,同样积极征求和听取试点县意见;在省直管县试点工作期间,遇到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相关规定影响试点工作时,积极予以研究和协调处理。
(二)在规范性文件管理和备案工作中,对试点县与省辖市同样对待,试点县政府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直接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不再向省辖市政府备案;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试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由省政府法制办直接受理和处理。直接安排部署试点县规范性文件清理等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三)在政府法制监督协调工作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直接面向试点县安排和监督检查;直接指导试点县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试点县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由省政府法制办直接安排办理;试点县与省辖市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和行政执法中的争议和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办协调,直接受理试点县的相关请示;试点县发生的严重行政执法违法案件由省政府法制办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处理。
(四)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试点县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由省政府直接受理和省政府法制办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以及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开展的行政调解工作,向省辖市安排部署时一并向试点县安排部署。
(五)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中,试点县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省辖市政府不再对试点县进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六)在其他政府法制业务工作中,对试点县与省辖市同样对待。省政府法制办召开的有关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直接通知试点县参加,有关文件和信息直接发至试点县,试点县不再重复参加省辖市同一类型的会议和活动;直接指导试点县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试点县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信息和政府法制工作的有关统计数据直接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开展政府法制宣传工作时,把试点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经验和典型事迹作为重点宣传内容。
由于省政府法制办没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建设项目安排、资金划拨等职能,因此没有相关的工作对接和权力下放内容。
三、对试点县进行对口业务培训
加强对试点县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主管政府法制工作领导的业务培训,使试点县对口部门和领导及时掌握对接工作内容和联系方式。2011年5月中旬,省政府法制办完成省直管县试点相关工作意见的制定和报批。5月下旬,在调研摸底和加强沟通的基础上,召开试点县对口部门工作会议,以会代训,共同研讨,使省直管县工作在政府法制工作方面按时完成工作对接,确保6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