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粮食经营者违反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或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或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其中:
1.不足或超出部分为20%以下的,罚不足或超出部分粮食价值的1倍;
2.不足或超出部分为20%以上40%以下的,罚不足或超出部分粮食价值的2倍;
3.不足或超出部分40%以上60%以下的,罚不足或超出部分粮食价值的3倍;
4.不足或超出部分为60%以上的,罚不足或超出部分粮食价值的4倍以上5倍以下,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八、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
(一)执法依据:《广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二)处罚种类和幅度: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三)自由裁量的细化、量化标准:
1.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予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