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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三、稳步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进程

  (一)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1、从文件下发之日起,省域内凡新建、改建、扩建的6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含商住楼)和医院病房、学校宿舍、宾馆、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的公共建筑,必须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但考虑到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具体执行时限要求如下:

  (1)自2011年7月1日起,地级城市(含延吉市,下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县级城市(含城关镇,下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同步规划与设计,在施工阶段预留好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位置、管道、预埋件等。

  (2)县级城市要因地制宜,示范引路,积极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应用进程。2013年1月1日起,县级城市必须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同步规划、设计、施工与验收。

  (3)加大农村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利用。村镇规模以上建设项目应比照县级城市规定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村镇规模以下建设项目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各级政府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2、鼓励7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其它公共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在推进7层及以上住宅建筑、其它公共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过程中,应做好下列工作:

  (1)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建筑示范项目建设。依据各地实际情况,重点推广实施技术先进适用,运行稳定可靠,经济合理,便于管理维护的太阳能热水系统,逐步加大示范项目规模。

  (2)公共建筑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应当率先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带头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3)既有建筑具备安装应用条件的,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在进行节能改造时,应考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技术方案。对同步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将优先列入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为居民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创造条件,鼓励统一规划和管理,但不得为用户指定品牌,更不得对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设置障碍。

  3、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示范市县,要加快推进7层及以上新建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建筑应用比例。其中:长春市、吉林市与示范市县,2011年不低于30%,2013年不低于50%,2015年达到80%。其他地级与县级城市的应用比例,2013年不低于30%,2015年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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