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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财税激励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项目引进方,是指产业集聚区新建的项目,在其引进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并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最终协议的政府。

  集聚区所在地,是指项目最终落户的集聚区所在县区政府。

  第七条 搬迁项目和县区引进项目,工商税务注册登记仍留在迁出地或引进项目县区所在地,地区生产总值等经济指标计入注册地所在县区。市政府主导引进项目,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产业集聚区所在县区。以上项目只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审定符合产业集聚区准入标准,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生产开始纳税后,方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奖励政策。

  第八条 产业集聚区内企业上缴的各项税收收入,由其注册地征收机关负责征收,除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由市独享,专项用于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他各项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在各级政府间划分收入,县(区)级留成部分全部留归迁出地、引进方和集聚区所在县区政府。对集聚区所在地政府的前期投入,由市政府从土地增值收益或政府集中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予以补偿。

  第九条 搬迁入区项目,3年内全部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归迁出地政府;三年后税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以上一年度为基数,下同),由迁出地政府和集聚区所在地政府按7:3分成。

  第十条 新建项目。属于市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由市独享。属于县区引进的项目,其缴纳税收按现行财政体制计算,属于引进方政府应留成的部分,三年内全部归引进方。三年后,其税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由引进方政府和集聚区所在地政府按7:3分成。

  第十一条 凡进入产业集聚区的县级搬迁或引进项目,市级财政分享的四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增量,自2008年起,五年内全部返还迁出地、引进方县区。

  第十二条 部门或单位引进的项目,按其隶属关系确定引进方政府。个人引进的项目,由其自行选择引进方。

  第十三条 对引进新建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建立奖励机制,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项目引进方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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