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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财税激励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财税激励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20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财税激励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八年一月十八日

  张家口市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财税激励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全党抓经济、重点抓项目”主基调,鼓励全市产业项目向集聚区聚集,鼓励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招商引资,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活力,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的实施方案》,依据现行财政体制及税收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集中优势产业、壮大地方经济为目标,通过财税激励奖励政策的调节,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建立“谁引进、谁受益”的项目建设利益分配机制和对引进项目有功单位(人员)的奖励机制,实现平台共用、利益分享,促进产业集聚区快速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市政府规划和组织的东山、西山、南山产业集聚区和华人华侨创业园(简称为“三区一园”),以及市政府今后规划并组织建设的其它产业集聚区。

  第四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奖励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市内项目迁出地、项目引进方和集聚区所在地县区政府,以及为引进项目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本办法仅就产业集聚区项目建设中涉及的有关县区间利益分配、对引进项目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进行规定,其它关于产业政策、招商引资、土地供给、园区准入等政策,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项目迁出地,是指原在张家口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后整体或主体迁入产业集聚区的企业,其原生产经营地所在县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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