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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口市2007年节能工作总结和2008年节能工作安排的报告


  7、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⑴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了高耗能行业和企业用能情况、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设计规范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题评估规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淘汰落后和节能管理情况。开展了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威胁群众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及各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等。

  9月17目至19日,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组成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小组到我市万全县、高新区、怀来县、沙城经济开发区检查了该县区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高耗能、高污染产品、技术、工艺和企业情况,前四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已清理问题的整改等情况。检查结束后省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小组对我市节能减排工作做了高度评价。

  ⑵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一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情况,按照要求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对高耗能企业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按照规定的范围、加价标准和时间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我市只有宣化正朴铁业有限公司列入河北省第一批实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2007年1月至5月,在国家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15元。二是严格准入条件,淘汰落后产能,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对新建、改扩建的高耗能项目,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积极按照国家“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有保有压”政策,支持宣钢、烟厂、电厂等优势企业做强做大。

  8、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⑴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我市已成立了张家口市节能监测站,核定事业编制34名,现实有人员50多人。节能监察、监测仪器和设备齐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充足,具备为企业、机关和学校等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 节能评估审查、能源审计、清洁生产服务的能力及节能执法、节能监测(监察)的能力。

  ⑵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管理的意见》(张政[2006] 152号)明确要求在能源统计方面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重视GDP能耗公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能源统计体系,并在人员编制等方面给予支持,所需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区)级发改委部门、统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提供真实、有效数据,确保GDP能耗公报制度顺利实施。目前市统计局成立了能源统计中心,能源统计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中。

  ⑶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是按照“省2008年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组织各相关单位集中宣传《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河北省加快推进清洁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利用多种方法宣传我市的能源形势、能源利用状况、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宣传报道企业节能降耗经验和节能技术进步的成果;以“全民动员,共建节能型社会”为主题,以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为内容进行总结;充分发挥本市电视台、有线电视、广播电台、新闻出版、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宣传报导。大力宣传资源节约、清洁生产的重大意义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播相关科普知识,弘扬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案例和行为,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整体社会氛围。二是对节能、节水、综合利用等方面管理人员进行不同层次的培训教育,并加强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执法监督人员和检测机构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资源节约技术水平、执法监督和服务水平。2007年全市共安排炉工、电工、节能管理人员培训班16次,参训人员达550人次;参加省级能源管理干部等培训班3次,参训人员达30多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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