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
(政办字[2008]26号 2008年4月11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张家口市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环境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的精神,创建和谐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强和规范民营经济统计工作,改变目前基层统计和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信息处理手段落后、部门统计机构和职能不相适应的现状。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民营经济统计范围内容
民营经济统计调查的范围: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除国有控股和集体控股以外的单位及个体户。统计内容包括全部民营经济单位的户数、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增加值、实现利润、上缴税金、固定资产、总产值、销售收入等主要指标。
二、界定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职责
全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按制度要求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
市统计局负责民营经济统计报表制度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实施,定期搜集、整理、汇总、上报民营经济综合统计资料;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动态监测情况;定期通报全市各县区民营经济主要指标发展情况;定期发布年度《张家口市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公报》。其他部门不得公布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主要数据。
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民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个数、从业人员等情况;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提供民营经济实缴税金等情况;市商务局负责提供民营企业出口创汇情况;市中小企业局负责提供规模以下工业法人单位主要指标情况;市交通局负责提供个体运输和个体出租等情况;市卫生局负责提供个体行医和个体门诊等情况;市民政局、市体育局负责提供个体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销售情况;市教育局负责提供私立学校情况;市公安局、市文化局负责提供娱乐场所情况;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负责提供会计、律师事务所情况。
各县区按照全市方法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较为完善的民营经济统计指标体系,以满足全市民营经济统计报表的需要。
三、搞好民营经济统计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