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关系的;
⑶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应税物价格认证结论公正的;
⑷委托方要求价格认证人员和价格认证机构负责人回避其正当理由成立的。
价格认证人员是否回避由价格认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认证机构负责人是否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章 价格认证活动
第十三条 应税物价格认证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税务、财政部门应当委托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应税物价格认证,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可委托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应税物价格认证。
第十四条 价格认证工作者应当严格执行《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证规范(试行)》的各项规定,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⑴委托方委托;
⑵价格认证机构受理;
⑶价格认证机构对委托价格认证的标的进行调查取证、勘测检验;
⑷价格认证机构综合评估、论证确定;
⑸价格认证机构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
第十五条 委托方委托价格认证机构对标的进行价格认证时,应当出具《价格认证委托书》,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价格认证委托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品名、牌号、规格、型号、种类、购置(交易)时间、数量、生产成本及购置价格等资料;
⑵认证理由、目的和要求;
⑶认证事项的地域范围、认证基准日和时间范围;
⑷应税物产权证明资料、质量状况、物品被使用、损坏程度的纪录,重要的商品应当附照片;
⑸委托方名称、印章、委托日期、联系人、地址、电话、邮编;
⑹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价格认证机构接到委托方委托书后应当对《价格认证委托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应当与委托方共同确认委托内容或者由委托方重新委托。
第十七条 价格认证结论按委托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物品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