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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应税物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应税物价格认证不收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认证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委托方在依法计征各税和日常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应税物价格难以确定,依法需要进行价格认证的,应当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或出具价格证明。

  第八条 价格认证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方便当事人、有利于税收征管的原则,对不同的业务事项分别采取联合办公、开设服务窗口等多种方式进行价格认证。

  第九条 价格认证机构对委托方委托的应税物作出的《价格认证结论书》、《价格认证复核裁定结论书》和价格证明,经委托方认可,可以作为委托方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以及扣押、查封、抵税、拍卖(变卖)物处理的价格依据。

第二章 价格认证人员

  第十条 价格认证人员应当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从事应税物价格认证工作。

  价格认证机构出具《价格认证结论书》必须有2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人员签名;《价格认证复核裁定结论书》必须有2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注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岗位证书》的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 价格认证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⑴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⑵不得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⑶不得利用职权影响价格认证工作公正进行;

  ⑷不得出具不真实的价格认证结论书或者价格证明;

  ⑸不得以个人名义承办应税物价格认证业务。

  第十二条 价格认证人员和价格认证机构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⑴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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