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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应税物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应税物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200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张家口市应税物价格认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七月一日

  张家口市应税物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税物价格认证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管理条例》、《河北省应税物价格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税物价格认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税物,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税务、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方)依法计征的应税有形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服务收费;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物;纳税担保物;关联企业之间购销商品、提供劳务、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

  第四条 应税物价格认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称价格认证机构),依法接受委托方委托对应税物进行价格认证,为行政执法和税收征管提供价格依据的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应税物价格认证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是委托方执法活动中应税物价格认证的指定机构。非价格认证机构不得承办应税物价格认证业务。

  价格认证机构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部门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共同协助办理认证业务,相关费用从同级财政拨付的应税物专项认证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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