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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张政[200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张家口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张家口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
张家口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增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社会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张家口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省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范围。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均应实行收费公示。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实行分级审核、分级公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负责审核,审核后由执收单位公示;各县、区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各县、区物价局负责审核,审核后由执收单位公示。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内容。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部门(单位)、收费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投诉电话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内容必须与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的内容相一致。有限制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在收费范围中注明。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形式。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形式主要采取收费公示栏公示和网上公示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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