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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12.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参照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57号)相关规定,享受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收费减免政策。

  (五)创新机制,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

  13.省机构编制等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时研究出台我省贯彻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创新幼儿园编制管理办法,对以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公办幼儿园,其核定的编制作为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对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队、团体等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幼儿园核编标准核定其人员使用控制数。到2013年,通过公开招聘新进教师、富余中小学教师经培训后转岗等渠道,基本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

  14.加强教职工培养培训,以初中毕业起点5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育为重点,扩大高等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培养量,继续办好中等幼儿师范学校,通过多种办学模式,年培养规模达到1万人。建立和完善幼儿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全省每年培训幼儿教师1万人。对中小学富余教师分批组织转岗培训,合格后转入幼儿园。

  15.依法落实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制定并实施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机制。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

  (六)规范办园,进一步提高办园质量。

  16.规范办园行为。城区小学、乡镇中心学校禁止举办附设幼儿园、学前班,其已经附设的幼儿园在2013年秋季开学前与上述学校脱钩,已经举办的学前班在2011年秋季开学前停止招生。2013年秋季开学前,小学学前班逐步过渡为独立幼儿园、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点,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管理,严格按照幼儿教育规程科学保教。规范各类幼儿园命名、办班和招生,各类幼儿园招生不得与小学招生挂钩。

  17.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省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基本标准和社会的不同需求,制定不同类型幼儿园管理办法,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审批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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