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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


  四、政策措施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1.将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全省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教育发展总体规划。按照《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每3万常住人口建设1所以上不少于9个班建制的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园”的目标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进程、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人口分布、留守儿童现状等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学前教育资源,将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用地纳入当地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现幼儿园布点网络化、广覆盖,方便幼儿就近入园。

  2.以县为单位,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分年分步组织实施。城区小区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和标准配建幼儿园,推进“一区一园”建设。农村按照“村村覆盖”的要求整体规划,形成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多渠道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二)多措并举,努力扩大城乡学前教育资源。

  3.结合国家实施的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实施“一镇一园”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一批乡镇中心幼儿园,达到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的目标。依托乡镇中心园在村举办分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富余资源,采取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村级小学附设幼儿园及幼教点等多种渠道发展村级学前教育。从实用、够用出发,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不建设超标准、超规模的幼儿园。

  4.城镇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审定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依据,不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不予审定。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举办成普惠性幼儿园。幼儿园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必须用于举办幼儿园。暂未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规范和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小区,或不具备配套幼儿园建设条件的小区,开发商按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标准向当地政府缴纳幼儿园用地建设经费,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幼儿园建设。

  5.城镇居民小区现有配套幼儿园,通过当地政府引导和规范,可以举办为公办幼儿园,也可以引导和支持其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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