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投资各类项目评审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和财政投资评审。是指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评审和利用市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土地交易等项目,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评审行为。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是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和财政投资评审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政府投资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
(三)审核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四)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是我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和组织实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付资金,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范围。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和大型改造项目。主要包括:
1. 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