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政府应当从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按照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区下一年度的房屋征收计划送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各区的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
  五、申请政府征收房屋的单位(以下简称征收申请人),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当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及附图;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四)征收补偿初步方案;
  (五)征收补偿费用资金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收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交易登记、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权属,房屋抵押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调查登记、核实工作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委办发〔2009〕10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一并报送本级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的目的和范围、补偿方式、征收补偿费用、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补助和奖励标准、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签约期限等内容。
  八、市或区、县(市)政府应当自收到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征收补偿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发展改革、房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市或区、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