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杭政〔2011〕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意见。
二、杭州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投资规模大、跨区域等的建设活动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杭州市政府可以委托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建设活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市区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由杭州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三、市、区(县、市)政府根据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成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符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或区、县(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