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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救灾防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2.4 医疗机构
  按照自然灾害的特点和医疗救治的要求,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及时收治灾害中伤病员,组建医疗救治应急队伍,必要时奔赴灾区协助当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工作。

3 预案启动、预警与终止

  3.1 启动预案:按照灾情大小、疫情等级和地方政府的要求,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救灾防病工作的需要,适时启动本级救灾防病预案。凡已启动预案的地区,实行救灾防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3.2 预警:自然灾害期间,根据可能发生的疫情或疫情发展趋势,由市卫生局确定预警范围和预警病种。有关地区则应根据相应预警病种,做好相应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准备等工作。
  3.3 终止预案:灾情基本结束后,当灾区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等的发病水平与往年同期相比无明显差别时,可由宣布启动预案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综合分析评估后,做出终止预案的决定。

4 疫情分级


  根据灾情大小以及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将灾情导致的疫情分为常态和警戒状态。按照疫情波及的范围和流行态势,将警戒状态分为四级,发生不同级别的疫情,应采取不同的针对性措施。
  Ⅰ级:以县市(区)为单位发生自然灾害,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没有明显升高,没有因发生灾害导致人员死亡。
  Ⅱ级:以县市(区)为单位发生自然灾害,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升高20%以上,或发生灾害导致人员死亡;以县市(区)为单位, 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自然灾害,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没有明显升高,没有发生灾害导致的人员死亡。
  Ⅲ级:以县市(区)为单位, 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自然灾害,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升高20%以上,或灾情县市(区)均发生灾害导致人员死亡。
  Ⅳ级:以县市(区)为单位, 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自然灾害,法定传染病和食物中毒报告人数与往年同期相比升高30%以上和灾情县市(区)发生灾害导致人员死亡。

5 应急响应措施

  5.1 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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