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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救灾防病应急预案的通知

  1.3.1 预防为主。在自然灾害发生前,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各项救灾防病的应急准备工作;当灾情发生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控制疾病流行;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
  1.3.2 及时处置。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一旦灾区出现疫情,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处置,措施果断,提高伤病员的救治成功率,降低死亡率,将疫情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扩散和蔓延。
  1.3.3 依法管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等的规定,认真履行救灾防病工作职责,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依法采取防治措施,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1.3.4 分级负责。根据灾情大小和疫情等级,救灾防病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救灾防病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要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卫生行政部门
  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根据灾情大小和疫情等级,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成立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其职责是: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辖区内的救灾防病工作;组织实施救灾防病工作的各项防控措施;组织对灾害中伤病员进行医疗救治工作;结合灾情特点,制定重点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等的预防控制方案;做好救灾防病工作各项应急物资储备和其他保障工作。
  苏州市卫生局救灾防病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担任组长,办公室、规财处、卫生监督处、医政处、疾控处、爱卫办等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疾控处,负责日常工作。
  2.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做好辖区内疫情的收集、报告、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掌握灾区疫情信息,分析疫情趋势,提出救灾防病工作的对策建议;成立救灾防病应急处置各专业队伍;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点处理和健康教育等各项卫生防病工作。
  2.3 卫生监督机构
  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大对灾区食品、生活饮用水、传染病防治及其他卫生防病措施落实情况的卫生监督力度,预防和消除各种传染病、食物中毒和其他危害人群健康事件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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