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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2.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示件;
  3. 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申请报告;(见《江苏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报审批工作程序》附件2)
  4.申请单位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复印件;
  5.卫生部颁发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复印件(上岗证注册地点与申请医疗机构必须一致)。
  6.医疗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附件。
  二、更新大型医用设备
  1. 医疗机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示件;
  2.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示件;
  3. 医疗机构更新大型医用设备申请报告(《江苏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报审批工作程序》附件3);
  4.申请单位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复印件;
  5.卫生部颁发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复印件(上岗证注册地点与申请医疗机构必须一致);
  6. 原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7.原大型医用设备报废审批表(见《江苏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报审批工作程序》附件4);
  8.医疗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附件。
  三、申请材料的要求
  1.所有申请材料报苏州市卫生局一式四份,参加省评审会的材料另行自带,一式九份(可复印),自留备份。医疗机构申报材料必须装订成册,分装入文件袋,封面标识清楚(申请单位、申请时间、申请项目、文件袋内材料分项目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医疗机构申报材料除签名外均需打印,纸张采用A4纸样大小,正文采用仿宋字体,大于5号。
  第九条 医疗机构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生产或进口注册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政府拨款资助的设备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和操作规范情况以及应用质量的安全、有效、防护进行监督和评审;对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取得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而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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