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医疗机构不得购置进口二手大型医用设备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淘汰机型的设备。购置国内其他医疗机构更新替换的大型医用设备,也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配置审批手续。
第五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前置条件
1.申请配置DSA、CT的医疗单位,应为二级或相当于二级以上医院并具备X线检查设备和相应的人员、技术条件;
2.申请配置MRI的医疗单位,必须为二级或相当于二级以上医院,同时必须配置和使用CT两年以上;
3.申请配置ECT的医疗单位,必须为三级或相当于三级以上医院,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人员。
4.申请配置医用直线加速器(LA)的医疗单位,必须为县级以上的肿瘤专科或三级综合性医院,并具备X线检查设备和相应的人员、技术条件;
第六条 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并于每年度末向苏州市卫生局申请下年度大型设备配置计划(格式见《江苏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报审批工作程序》附表: ××年度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计划申报表),由苏州市卫生局根据相关要求汇总上报。
第七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
1.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型设备配置的有关规定和本行政区域的年度计划,对申请配置的医疗机构进行条件符合性筛选和初步审定,将符合上述要求、拟同意配置的相关材料(详见第八条),统一上报至苏州市卫生局。
2.对申报材料齐全、经专家评审论证符合配置条件的,苏州市卫生局将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受理时间集中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苏州市卫生局集中受理时间:2月、6月、10月;审核、上报时间:3月、7月、11月。
3.申请单位根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后,应填写《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验收审批表》(见《江苏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报审批工作程序》附件5),由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派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核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材料及主要内容
一、新增大型医用设备
1. 医疗机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示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