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6〕18号)
各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各市属医疗单位、苏大附二院: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
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卫办规财发〔2005〕64号)以及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报审批工作程序》(苏卫规财〔2006〕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进一步规范大型设备配置(更新)申报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苏州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苏州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暂行办法》
附件二、《江苏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报审批工作程序》
附件三、《
全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指导意见》(略)
二ОО六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一:
苏州市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暂行办法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
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制定的《江苏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申报审批工作程序》,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省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乙类)的医用设备: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医用直线加速器(LA);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除省属医疗机构外的所有各级各类、各种投资主体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第三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与本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实际健康需求相协调,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