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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首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首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卫医〔2008〕25号)


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和省卫生厅苏卫医〔2007〕32号《关于转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市2007-2008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
苏州市首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强医师执业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认真做好首轮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二、考核工作时间安排
  2008年上半年,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核对本机构医师,确定考核人员及名单,建好医师个人档案,成立考核小组,根据不同的对象,确定不同的考核方式。不具备考核机构资质的机构,于5月30日前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指定的考核机构,统一申报考核人员名单(附表一、附表二)。
  2008年6月份,各市、区卫生局召开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专项工作会议,全面布置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2008年7月份起,考核机构先对本单位医师进行业务水平考核,从8月份起,考核机构接收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核。
  2008年10月底全部完成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机构将医师考核表统一返回到委托机构。由各单位将考核合格人员的名单、医师定期考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集中交到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工作,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中,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同时考核机构将考核医师汇总表报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附表三、附表四)。
  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医师考核情况汇总(包括考核不合格医师)后于2008年12月5前上报苏州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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