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重点岗位:
  有行政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的领导岗位,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财务、基建工程等管理岗位。
  3、重点环节:
  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使用和财务结算环节,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等招标环节。
  4、重点人员:
  能够对医院施加重要影响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对药品、医用设备和耗材、基建物资等采购具有参与权、决定权的领导干部和科室负责人;主导和支配药品与高值耗材使用的医务人员;与药品和物资采购、使用、财务结算有关的工作人员。
  二、认真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从2006年5月份开始到年底,各市、区卫生局和医疗卫生单位对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深入扎实的自查自纠活动。主要分动员教育、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检查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教育(5月-6月)。
  一是召开有一定声势一定规模的动员大会。大张旗鼓地宣传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使医疗卫生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都受到深刻的教育,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各市、区卫生局和医疗卫生单位都要组织学习市卫生局编印的《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材料汇编》和《治理商业贿赂必读》,必要时可进行政策法规考试,做到人人了解政策、人人掌握政策、人人吃透政策。
  三是加强思想教育。重点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各单位应注重教育效果,结合实际分专题、多形式进行。通过广泛的宣传动员教育,营造良好的氛围,为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
  (二)自查自纠(7月-9月)。
  根据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将单位小金库和个人收受的回扣款上缴到当地卫生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设立的专项帐户。
  在自查自纠中,要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凡是主动上缴,自查自纠到位的人员,可以不再追究相关责任。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重在教育,重在纠正。坚持自我纠正、帮助整改的原则,在鼓励和引导主动自查自纠的同时,要对重点人员进行重点帮助,给予机会,消除顾虑,促其自纠。
  自查自纠要分层次进行,医疗机构的各级领导、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工作人员要作为自查自纠的重点,深入细致的查纠;非重点的一般工作人员则侧重揭摆危害,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对自查自纠问题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以下政策:(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2)对问题较大、能主动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3)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能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4)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仍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