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卫监[2006]7号)
各市、区卫生局,园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苏大各附属医院:
现将《苏州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精神,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依据卫生部、省卫生厅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重点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突出重点、有序推进,标本兼治、惩防并举,通过扎实有效的专项治理,使广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违反市场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商业贿赂案件基本杜绝,形成“不想拿、不敢拿、不能拿”商业贿赂的氛围,医德医风明显好转,服务行为更加规范,医患关系更加和谐,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治理重点。
在专项治理中,要紧紧抓住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
1、重点行为: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