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销售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辖区服务人口每人每年4元给予补助。资金由省、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对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按照《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省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办法〉的通知》(政办字〔2010〕8号)执行。
试点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完成后,根据国家和省、市规定实施绩效工资;非试点县(区)待改革全面推开后再实施。绩效工资起点时间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政府对绩效工资的补助,与药品零差率销售、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同时进行。
三、实施步骤
(一)取消加成,零差率销售。在规定时间内各试点县(区)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试点县(区)财政部门可先根据上一年度乡镇卫生院药品销售情况预拨部分补偿经费,在省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配送制度实施前,各乡镇卫生院暂时维持原有供应配送渠道,但要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保证药品零差率销售工作的落实。各批次试点县(区)要按照省市医改工作任务要求,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首批试点县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时间为2010年4月30日,第二批试点县(区)按省、市要求时间实施。
(二)明确职责,核编定岗。根据编制标准,试点县(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据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职能,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确保专业技术岗位的设定符合编制标准要求。
(三)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试点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在竞聘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竞聘程序。对聘用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要全力做好落聘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对原在编的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允许提前退休、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四)核定收支,保障运转。试点县(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实际聘用等情况,合理核定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在试点县(区)中已经实行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会计集中核算管理的,逐步向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过渡。
(五)绩效考核,落实补助。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果、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公开透明的公正考核机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于每年6月、12月对全体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