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严格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全员聘用、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对未聘分流人员要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三)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近3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
建立完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要与经费补助挂钩。
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等任务分解到职工,并制定相关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每年组织对本单位职工任务的完成效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落实绩效工资。
(四)推进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有关规定。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由省统一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实行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在省级集中采购中标药品范围内,统一确定药品采购数量、规格和生产经营企业,并允许通过二次议价方式,确定本地基本药物采购价。完善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责任,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省统一招标采购、配送的基本药物和增补的非基本药物到位前,暂执行现行药品采购、配送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药品(包括现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和省采购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的非基本药物销售额不超过药品总销售额的30%。
(五)推进保障制度改革,确保机构正常运转。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支出,由县级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进行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核定的医务人员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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