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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张政〔2010〕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委员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革目标和试点范围
  按照“政府主导、保障基本、创新机制、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在我市各试点县、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建立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得到增强,医务人员素质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到2011年3月底前全市要有8个县和20个以上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和绩效考核、定岗定编、全员竞聘等综合改革。2011年度全市所有县区的乡镇卫生院和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实施。
  试点范围:试点县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及其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试点区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机构公益性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对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等一体化管理,政府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核岗定编全员聘用。以县(区)为单位,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辖区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执行《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冀机编〔2010〕2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执行《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冀机编办〔2007〕26号)。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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