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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十)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和村镇内连片生产、经营和住宿的区域性“三合一”场所,要结合城乡改造和村庄整治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和综合治理,坚决打通消防通道,留足防火间距。

  (十一)对违法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形成的“三合一”场所,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并限期拆除违章建筑。

  (十二)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要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但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三)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当地政府要予以挂牌督办,督促整改。

  四、工作方法及要求

  (一)层层发动。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整治的重点和要求,层层部署,广泛宣传。要通过在人员密集场所张贴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方面查改火灾隐患的积极性,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各县(区)要坚决落实“谁检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火灾隐患排查责任制,把工作任务和责任切实落到实处。

  (二)单位自查。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四个能力”建设标准,广泛开展达标建设。各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在显著位置悬挂张贴“四个能力”宣传挂图,各类小型场所要悬挂张贴“一懂三会”宣传挂图。“三合一”场所要开展自查自纠,填写《“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呈报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消防部门备案。要对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排查,消除各类火灾隐患,确保重点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四个能力”全部达标,公安派出所列管的重点单位80%达标。

  (三)全面排查。各县(区)要组织公安、消防、安监、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卫生、文化、教育等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分块划片,对属于整治范围的场所开展滚动式排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全力提升“四个能力”建设水平。要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巡防队员、保安队员对辖区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检查到位,不留死角。年底前,各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要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乡(镇)依托综治办、安检办、警务室等机构设立消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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