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联:一是负责按规定核发残疾人证,配合有关部门核查残疾人证。二是开展残疾人代步车从事非法营运摸底工作。三是对从事非法营运的残疾人进行正确引导和宣传教育,牵头做好残疾人稳定工作。四是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残疾人代步车规范工作。五是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非法营运的处置、就业帮扶、救助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联合执法。成立由交通、公安为主,信访、市政、工商、质监、残联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队伍,针对整治重点,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有针对性地解决重点对象和重要区域非法营运突出问题。
(二)实行群防群治。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行动,积极争取群众支持,实现群防群治。要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站,指定专人对举报情况进行受理和督办。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非法营运车辆案件的群众给予奖励。
(三)依法严查重处。对专项整治期间查扣的非法营运车辆,由各区县(自治县)进行统一登记,指定统一停放地点。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行为依法从重处罚。交通部门对具备从业资格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事非法营运的,实施一次计20分的诚信考核计分管理。公安部门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并涉嫌非法营运的驾驶员,要加大处罚力度。
(四)强化帮扶疏导。各区县(自治县)要认真研究制订机动车非法营运人员疏导方案,从免费技能培训、就业帮扶、落实低保、特殊困难救助等方面解决退出非法营运特殊困难人员的实际问题。尤其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研究非法营运残疾人员退出非法营运后的帮扶措施,实实在在地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加强督查考核。市整治办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制定考核办法、统一考核标准,严格工作纪律,适时组织有关部门通过突击检查、明察暗访和民意调查等方式对各区县(自治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和维护稳定的高度,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保障工作经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进行。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规模集访、不稳定事件和个人极端案(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2011年6月15日前要将工作方案、工作机构和联络人员名单报市整治办备案(联系人:万柯,联系电话:8913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