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1〕4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我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力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依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渝委发〔2006〕2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51号)等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环境保护区域限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域限批是指市环保局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有关区县(自治县)、流域、工业园区(含工业集中区,下同)或企业的建设项目(突出环境问题整治项目除外,下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停止相关文件审批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 凡属下列情形的可实施区域限批:
(一)未按期完成国家或市政府下达的总量减排、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
(二)环境问题突出,被国家或市政府挂牌督办,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
(三)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
(四)国家或市政府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区域限批的启动及监督实施。
(一)对市级或市级以下工业园区和企业、不跨区县(自治县)的流域等启动区域限批,由市环保局决定。对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跨区县(自治县)的流域、国家级工业园区和中央在渝企业启动区域限批,由市环保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