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具有商业所有权证的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采用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采用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产权调换面积按房屋产权证确定的经营面积拆一补一进行调换。
9、征收楼房的公摊面积补助:由于多层改为高层,安置楼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楼公摊面积,参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有关标准,按所征收房屋面积给予一定的公摊面积补助:①原房屋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5平方米;②60-80平方米的,补助7平方米;③80-100平方米的,补助9平方米;④100-120平方米的,补助11平方米;⑤12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3平方米。
10、补偿安置面积与所选安置房户型面积差额的处理:安置的面积小于户型面积的,每户可按2009年经济适用房价格2740元/平方米,购买不超过10平方米的不可分割面积;10平方米以外按市场价交纳房款,不能超过10平方米。
11、安置房的选择:征收时,对被征收房屋楼层划分不同区段。安置时,根据安置房屋所在楼层划分相应的区段。被征收人在对应区段内,本着谁先签订征收协议,谁优先选择的原则,先选先得。
12、安置房的交付标准:①主体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抗震裂度为八度;②公共部分:A外墙:涂料;B楼梯间:不锈钢扶手,涂料;C楼梯间:花岗岩地面,普通电梯。③室内部分:A卧室及客厅:四白落地,水泥地面;B厨房:安装普通洗菜盆,普通地砖;C卫生间:安装普通洗脸盆,普通座便器,普通防滑地砖;D外窗:铝合金窗,中空玻璃;E照明:普通吊线白炽灯。④配套设施:A水、电、暖、燃气:管道入户;B客厅、卧室:预留电视、电话、网线接线插孔。
13、安置房配套费用的减免及担负:①征收安置面积内的市政设施配套费、契税由征收人统一办理,被征收人不再负担;②被征收房屋原来具有水、电、暖、燃气的,在安置时可办理迁移,减免开口费;③电视、电话在征收时给予移机费用,安置时不再减免,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移机手续;④安置楼的维修基金,原楼房已交纳的由房管部门进行转接,未交纳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⑤所选安置楼面积多于征收面积的配套费、契税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14、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为产权调换,附属物补偿标准根据市场评估确定,由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15、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由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拆除。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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