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矿山安全生产。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完善安全监管措施,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 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对区域内矿山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分类。对一般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对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矿山企业要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对经过整改治理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矿山,要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所有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做到开采正规、系统完善、技术先进、作业规范和管理严格,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五)规范和发展矿业权市场。 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 除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协议有偿出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一律公开有偿出让,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最大化。 根据全省发展需要和矿产品供需形势, 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合理确定矿业权投放的规模、 结构、 速度、 时序, 有计划地投放矿业权。 加快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 分级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 完善矿业权交易规则, 全面实行矿业权出让转让进场交易制度, 严肃查处非法出让转让矿业权的行为,形成全省统一、 开放、 竞争、 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探索建立全省矿产品交易市场, 规范矿产品交易行为。 强化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业权价款和资源税等相关税费的征缴, 推行以证管费的制度, 严肃查处隐瞒、 截留矿产资源收益的行为。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合理调整省、 市州、县市之间矿产资源收入分配比例, 充分调动基层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积极性。 建立省级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对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矿产资源, 由政府主导进行战略储备。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开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的清查, 严厉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执业行为, 制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取费标准, 健全中介机构资质认证和行业管理制度。
(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以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打造“千亿元销售收入百亿元财税收入” 的矿产采选业为目标,制定全省矿产资源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全省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切实加强重点矿种、重要矿山深边部、整装勘查区的地质找矿工作,新增一批能源和非能源矿产基地, 增加矿产资源储备(见附件2)。通过采矿权投入、资源合理配置、产业引导,新建、改扩建一批矿山。 调整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加强产能达标考核。 抓好资源科学分配,推进矿产资源深度整合, 加快战略投资者的引入力度,推动重要资源向国有、国有控股和规模企业集中,提高资源聚集度,增强矿产资源的持续供应能力,提高政府对矿产资源的控制力。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标准, 调整矿床工业指标、 三率(开采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指标。 实施矿产资源采选冶加工示范工程, 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推进矿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矿产品附加值。 推动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转产,加快矿山公园、 绿色矿业建设。 出台促进矿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加强矿业综合经济区、矿业产业园区、矿业发展研发基地的建设,积极支持、引导我省优势矿业、特色矿业的发展,促进资源优势向竞争优势、发展优势转变。
(七)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对全省矿产资源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督促各级人民政府、 相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落实矿产资源管理责任, 形成日常监管和行政审批有机结合、 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反应迅速、 协调一致、 高效运转的联动机制, 共同维护良好的矿业开发秩序。 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 将矿产资源管理、 秩序维护、 节约与综合利用、 矿业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制定考核和奖励办法, 严格考核评价。 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 出台专门文件, 明确管理职责, 构建分工明确、 责任明晰的矿产资源管理责任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 财政、 公安、 经济和信息化、 商务、环保、 煤监、 安监、 煤炭、 工商、 电力等部门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 规范审批程序, 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许可、 延续、 转让、 变更、抵押、 注销、 年检、 储量检测等相关管理制度,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审批行为。 落实矿山企业的责任, 矿山企业必须履行法定义务, 依法依规采矿, 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恢复治理责任, 依法依规缴纳矿产资源有关税费, 设立矿产资源开采公告公示牌, 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 国有、 国有控股企业应起表率和带头作用。 努力实现矿政管理改革创新, 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退出标准, 建立矿业权预审管理、 合同管理、 资产管理、 矿产督查管理、 资源有偿压覆管理、 矿业权收益使用管理、 矿山用地管理和开发利用方案实施监管等重要制度, 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审批、 项目核准、 生产许可、 安全许可、 环评审批、 企业设立、 民用爆炸物品与电力供应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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