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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湖南省广播电视证券节目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湖南省广播电视证券节目活动的通知
(湘证监机构字[2007]08号)


湖南辖区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各证券经营机构,各市州广播电视局,全省各级电台、电视台:

  根据《证券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等相关法规,现就全省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展广播电视证券节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开办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2.开办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应符合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证券节目时需调整节目设置范围,应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报经湖南省广播电视局批准。

  3.咨询机构参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相关证券节目之前,应向广播电台、电视台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证书和注册地证监局就该机构合规经营、业务投诉等情况出具的书面意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就咨询机构所提供资料向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核实。

  4.不得准许申报材料不实、证监局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个人参与证券节目。广播电台、电视台与咨询机构续签协议时,也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5.不得准许咨询人员代表与资格证书所列机构不同的机构参与证券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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