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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通知
(湘证监机构字[2008]07号)


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

  近期,有关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在经纪业务过程中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不断,部分证券经营机构违反中国证监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落实<证券法>、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经纪业务有关行为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6]149号)的规定,制定或改变佣金标准未向我局及营业地价格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报备,并未在营业场所公布,采取“年费炒股”、佣金分成或其他与交易量相挂钩的收益分成制度,脱离公司运营成本,进行佣金价格战,开展不正当竞争,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危害了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证券经纪业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证券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经我局研究,决定对辖区内证券经纪业务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重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人。各证券经营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并严格规范经纪业务活动。各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总监、各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为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进行自查自纠。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证监发[2002]21号文件及机构部部函[2006]149号文件的规定组织进行自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进行纠正,并于2008年2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自查报告。

  三、及时报备佣金收取标准。各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佣金收取标准,按照证监发[2002]2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

  四、签署承诺。各证券经营机构就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出具承诺书(具体内容格式见附件)。各证券经营机构应于2008年2月5日前签署完承诺书并报送我局。

  五、加强自律。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自律,自觉接受湖南省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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