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固定资产是否取得产权证明。
(6)关注关联交易事项,是否充分披露,审批程序是否健全。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全年发生的关联方交易情况是否披露(包括借款、委托理财、担保、抵押、资产买卖等),关联方往来和为关联方提供期货经纪服务是否披露。
(7)强化对公司支付佣金核算的披露和公司本年错单、穿仓等风险损失发生情况的披露。
(8)对未决诉讼、仲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以及业务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充分预计损失。
2、要加强期货公司内控环节的审核,按要求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0]12号)的要求,评价期货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评价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时,应重点关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结构、开户手续的规范性、交易一户一码执行情况、保证金安全存管情况、营业部四统一管理情况、风险控制情况(是否存在透支、穿仓等)、财务管理、净资本管理等方面,如存在重大缺陷,不得出具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3、要做好净资本监管报表的审计和审阅工作。
(1)重点关注净资本是否持续动态达标,应选取资金变动较大的时点进行测试。
(2)重点关注各公司是否按照《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和《
关于调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93号)的要求正确计算净资本,特别关注新股申购款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分类以及计算是否正确,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调整比例是否正确,关联交易的分类和调整比例是否正确,对期末存在客户未追加到位的保证金和权益为负数是否在计算净资本时做相应调减。
(3)重点关注各公司是否按照相关要求正确披露和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我局密切联系,同时通过“致监管当局函”等方式,向我局报告、沟通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包括公司违法违规问题,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有实质性影响必须在报告中披露的问题,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净资本没有实质性影响不需要在报告中披露的问题的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