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做好湖南期货公司2007年度年报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证监期货字[2008]05号)
辖区内各期货公司、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提高期货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功能,促进公司提高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水平,现将做好期货公司2007年度年报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期货公司年报编制和报送的要求
(一)各公司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发布<期货公司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指引>的通知》(中期协字[2007]20号)、《关于印发〈
期货公司财务监管报备表〉的通知》(证监会计字 [2007]17号)和《
关于调整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报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93号)的要求,稳健进行会计处理,按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和风险监管报表,并根据《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证监会计字[2000]3号)、《
关于对<期货经纪公司年度报告参考内容与格式>做出部分调整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2]9号)的要求编制2007年年度报告。
(二)各公司应当按照《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
77条规定的要求,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对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三)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年报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公司应指定有关高管人员及时落实、解决年报审计工作的各项问题,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年报审计相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交易、结算、财务等相关系统数据,不得限制审计范围。
(四)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报审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变化的,要根据《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
81条的规定,自做出解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