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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和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施工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定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明。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提供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其他工程提供施工承包合同;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供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分别签发的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书;
  (七)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已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提供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证明;
  (八)依法应当监理的工程已确定监理企业。提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九)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的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及其他第三方担保文书;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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