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9〕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滨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工程;
  (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