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场评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安排有关专项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组织和个人,由评审组按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群众(顾客)满意度测评报告;
(五)综合评审。各专项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满意度测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个人候选名单;
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工作报告,审议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六)公示。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励名单;
(七)批准。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和个人名单,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长签署确定;
(八)表彰奖励。以滨州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表彰大会,由市长为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滨州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查证属实后报评委会并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组织或个人10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建立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
第二十二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有关宣传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注明获奖时间。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在获奖后2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组织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或省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