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汇总并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条 评委会聘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为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纳入评审专家库,同时,按程序组成各专项评审组,各评审组由5-9名评审员组成。
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对评审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全面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评委会邀请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滨州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授予在滨州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含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或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滨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滨州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地位,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