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和个人负担。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评审对象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设滨州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和滨州市市长质量贡献奖2个奖项,分别授予实施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的组织和为质量振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在时间上与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相衔接。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山东省省长质量奖。
第七条 滨州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可以设提名奖,每年度数量不超过3个,作为争创市长质量奖重点培育对象,由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滨州市市长质量贡献奖不设提名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和市长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四)负责组织设计市长质量奖专用标志;
(五)负责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审定评审专家库名单。
第九条 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评审细则)、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管理制度;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选用退出机制;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典型经验成果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五)调查、核实申报组织或个人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
(六)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